为规范养老机构收取大额预付费行为,防范养老服务领域诈骗风险,按照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8月19日,湖北省民政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等单位印发了《湖北省养老机构会员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通过收取会员费等形式进行营销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同时,《办法》明确了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含公建公营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不得实行会员制,收取会员费。
本办法施行前已收取了会员费的养老机构,应当主动向民政部门报告,符合收取条件的,应在三十日内按规定进行备案并设立存管账户,并将所收取会员费全部转入存管账户;不符合收取条件的,应制定退款计划并在有关部门监督下严格履行。
民政部门应配合地方金融、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对养老机构会员费用和养老机构服务费、存管账户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存在非法集资行为的,从立案或定性非法集资之日起暂停所有养老服务补贴发放和参与政府购买服务资格,涉嫌非法集资款未全部清退完毕前,不得领取政府部门任何补贴和恢复参与政府购买服务资格。
内容来自:湖北日报